外表面的形狀 | 側面防護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并盡可能前后連續;相鄰部件允許搭接,但搭接的外露邊沿應向后或向下,沿縱向可留出不大于25mm的間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邊緣。所有外露的棱邊和角皆應倒圓,圓角半徑不小于2.5mm。 側面防護裝置可以是一個連續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橫桿構成,或者是平面于橫桿的組合體;當采用橫桿結構時,橫桿間距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為: N2類車輛不小于50mm,(N2指3.5噸<總質量≤12噸的車輛) N3和O4類車輛不小于100mm;(N3為總質量>12噸的車輛,O4指大于10噸的掛車) 平面和橫桿的組合結構應形成一個實際連續的側面防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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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緣位置 | 后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周向鉛垂切面之前300mm的范圍內。 | |
下緣離地高度 | 側面防護裝置的下緣任何一點的離地高度不應大于550mm。 | |
前緣的結構和位置 | 半掛車:前緣應位于支腿中心橫截面后不大于250mm處,且到轉向中心銷位于最后位置時的中心橫截面的距離不能超過2.7m。 N2和N3類:前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周向鉛垂切面之后300mm的范圍內;若上述300mm尺寸落在駕駛室區域內,則前緣與駕駛室后壁板件的間隙不應超過100mm; 前緣若為開闊空間,則應由一個連續的、貫穿其整個高度的垂直構件組成;其前端面向后彎曲至少50mm(N2和O3)或100mm(N3和O4),外側面向內彎曲100mm;若前緣與駕駛室后壁板件的間隙在100mm以內,則該條不適用。此時,前緣可向后彎曲不到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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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緣距車輛上部構件的距離 | 當切于輪胎外側表面的鉛垂平面不與車輛構件相交,則上緣離地高不得小于950 mm,否則應與貨臺平面持平,視其小者; 當上述平面與車輛構件交割或接觸,則上緣到該平面所交割或接觸的車輛構件的距離應不超過350 mm,否則上緣的離地高度不得小于950 mm; |
橫向構件 形狀 |
后下部防護裝置橫向構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其端部不得彎向車輛后方或有尖銳外緣。否則,其端部應倒圓,圓角半徑不小于2.5mm。 | |
安裝位置以及調節 | 后下部防護裝置盡可能位于靠近車輛后部的位置。 | |
若后下部防護裝置具有不同的安裝位置,則應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證其安裝后在安裝位置上不會隨意移動;安裝位置調節的調節力不得超過400N。 | ||
離地高度 | 對于后下部防護的狀態可以調整的車輛:后防裝置下邊緣的離地高度應不大于450mm。 | |
對于后下部防護的狀態不能調整的車輛:后防裝置下邊緣的離地高度應不大于550mm。 | ||
寬度 | 后防裝置的寬度不得大于車輛后軸兩側車輪最外點的距離;且任一端最外邊緣與這一側車輛后軸車輪最外端的水平橫向距離不大于100mm;若裝置屬于超過車輛后軸兩側車輪最外點的車體部分,則該條不適用。 | |
阻擋能力 | 加載過程中或之后的各加載作用點與車輛最后端的縱向水平距離不得超過400mm。 |
前位燈 (半掛車) |
數 量 | 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E | ≤400 (掛車E≤150) | ||||||||||
D | ≥600 (如車身總寬<1300,則D≥400) | ||||||||||||
離地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350 | ||||||||||||
縱 向 | 裝在車前 | ||||||||||||
光 色 | 白色 | ||||||||||||
后轉向信號燈 | 數 量 | 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E | ≤400 | ||||||||||
D | ≥600 (如車身總寬<1300,則D≥400 | ||||||||||||
離地 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350 | ||||||||||||
制動燈 后位燈 后回復反射器 |
配 備 | 必須配備 | |||||||||||
數 量 | 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D | ≥600 (如車身總寬<1300,則D≥400= | ||||||||||
離地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350 | ||||||||||||
縱向 | 裝在車后 | ||||||||||||
倒 車 燈 |
數 量 | 1只或2只 | |||||||||||
位置(mm) | 離地高度 | H1 | H1≤1200 | ||||||||||
H2 | H2≥250 | ||||||||||||
縱 向 | 裝在車后 | ||||||||||||
光 色 | 白色 | ||||||||||||
后 霧 燈 |
數 量 | 1只或2只 | |||||||||||
位置(mm) | 橫 向 | 若配備一只,應在前進方向的左側。也可使基準中心位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 | |||||||||||
離地高度 | H1 | ≤1000 | |||||||||||
H2 | ≥250 | ||||||||||||
縱 向 | 裝在車后 | ||||||||||||
光 色 | 紅色 | ||||||||||||
其它要求 | 后霧燈與制動燈的距離應:>100mm | ||||||||||||
牌 照 燈 |
數量、位置 | 根據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
光 色 | 白色 | ||||||||||||
指 示 器 | 選用 | ||||||||||||
示廓燈 | 數 量 | -----,車后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E (前/后) |
盡量靠近車輛外緣端面 E≤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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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地高度 | 汽車前:視表面不低于擋風玻璃上邊緣 汽車后:盡量達到最大高度 掛車及半掛車:盡量達到最大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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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色 | 前面白色,后面紅色 | ||||||||||||
指 示 器 | 選用(如選用,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燈的指示器完成。) | ||||||||||||
其它要求 | 示廓燈與相應位置燈的橫向垂直面的投影間距:≥200mm(前/后) |
側標志燈 | 位置(mm) | 基本要求 | 在車輛中間三分之一范圍內應至少有一只側標志燈 | |||||
前部 | 離地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250 | |||||||
縱向 | K | ≤3000 | ||||||
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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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地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250 | |||||||
縱向 | D | ≤3000 | ||||||
后部 | 離地高度 | H1 | ≤15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1500內時,H1≤2100) | |||||
H2 | ≥250 | |||||||
縱向 | D | ≤3000 | ||||||
K | ≤1000 | |||||||
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 | 配 備 | 掛車必須配備,汽車禁止使用 | ||||||
數 量 | 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E | ≤400 | |||||
D | ≥600 (如車身總寬<1300,則D≥400= | |||||||
離地 高度 |
H1 | ≤9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900內時,H1≤1500) | ||||||
H2 | ≥250 | |||||||
縱 向 | 裝在車后 | |||||||
光 色 | 紅色 | |||||||
其它要求 | 三角形頂端必須朝上,在三角形內不能裝燈。 | |||||||
非 三 角 形 前 回 復 反 射 器 | 配 備 | 掛車必須配備,汽車選裝 | ||||||
數 量 | 2只 | |||||||
位置(mm) | 橫向 | E | ≤400(掛車E≤150) | |||||
D | ≥600 (如車身總寬<1300,則D≥400) | |||||||
離地 高度 |
H1 | ≤900(如車型結構不能保證在900內時,H1≤1500) | ||||||
H2 | ≥250 | |||||||
縱 向 | 裝在車前 | |||||||
光 色 | 與入射光相同 | |||||||
其它要求 | 其發光面可與裝在車前其它燈的視表面部分共有。 |
車身反光標識 |
所有貨車和掛車應在后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
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 | |
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不小于車長的50%,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貨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為貨廂長度 | |
后部反光標識實際粘貼面積不小于0.2平方米,離地高度大于3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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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后部、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 | |
若反光標識被遮擋,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 | |
反光標識的白色部位必須處于車輛邊緣部位,遇拐角處用白色部分拼成“L”狀 | |
尾部標識板 | 整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噸的車型必須在車輛尾部按要求粘貼尾部標識板 |
橙色反光帶 | 危化品車罐體應有一條通過罐體中心線的水平面與罐體外表面對稱均勻的環形橙色反光帶,寬度不小于150mm。 |